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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这类人!柳州这项政策有变,执行时间定了!

柳州发布 2024-03-19
4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市曾于2018年11月26日出台《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满足了不少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此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Q:

新政策与原先的试行办法有什么变化?


A:从缴存方面来看,新政策在自愿缴存的条件和缴存对象中增设了“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的,且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符合自治区和柳州市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增设此项目是扩大准入范围。
在减轻业务办理材料中,新政策取消原自愿缴存所需材料中的“户口本(或居住证)”,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材料保持一致。
原有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取消,此项的提取政策即变更为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原有政策“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予以取消。


Q:

自愿缴存人员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化?


A: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的认定方式,即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如实自行申报,在不增加自愿缴存人员额外负担的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接触。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并顺利回收,采取还贷方式可增加自愿缴存人员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还有更多的具体政策变化,广大市民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具体文件。



  • 《办法》中明确了哪些人属于自愿缴存人员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的,且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本地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柳州市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


  •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现行5年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

自愿缴存个人账户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1.5%,每年的结息日为6月30日;

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原单位缴存职工离职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可转入自愿缴存管理。

自愿缴存人员开户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属海外引进人才)];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自愿缴存比例10%--24%内由自愿缴存人自主选择,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自愿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中心公布的当期全市控制标准上限和下限执行。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多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


  • 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断缴后如何认定其贷款资格?


1.自愿缴存人员在连续欠缴2个月(含)的情况下,允许自愿缴存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补缴部分视为连续正常缴存,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2.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账户会自动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缴存启封月份起开始重新计算。


  • 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

1.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人员。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分别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

2.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人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一方计算所得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一方计算所得贷款额度之和。

3.最终计算可贷款额度时,可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双方加和时才进行保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 自愿缴存人员的收入如何认定?


1.自愿缴存人员的月收入认定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自愿缴存人员作为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


  •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限制?


1.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不能重复开设;

2.自愿缴存人员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3.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4.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缴存额;

5.不得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为单位缴存。


  • 若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采取什么措施?


1.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2.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源/全媒体记者 范桢

编辑/王思博 审核/李华

本文为柳州日报社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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